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对报告机关开展的专项工作作出评价,并就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