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推进区域之间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体系,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逐步扩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范围。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