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本级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在征求公众意见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评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批准后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