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推广应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的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及车辆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化要求。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