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推广应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的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及车辆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化要求。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