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要求,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交通运输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国资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