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