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