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的低于运营成本的低票价及承担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学生等减免票和完成政府指令的应急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应当给予全额补偿;因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原因增加的成本,应当给予合理补贴。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