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支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车辆的购置、更新。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