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完善监控系统,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动态监管;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在公共交通站场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
(五)在公共汽车内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等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六)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
(七)合理安排驾驶员工作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