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兼)职安全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