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