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公共汽车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公共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提供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专用道、换乘枢纽站、候车亭、站台、站牌、站务用房以及加油(气)站、电动公交车充电桩、智能化系统等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