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规定:
(一)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二)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组织运营;
(三)公布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
(四)定期对公共汽车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五)制定服务规范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
(六)建立智能化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七)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八)对特殊人群减免票价;
(九)执行政府指令的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等应急任务;
(十)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运营规定。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