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应当实现中心城区站点五百米全覆盖、万人公交车辆保有量达到国家标准。交通运输部门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名称,应当与当地标准地名统一,并做到同站同名。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