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实现中心城区站点五百米全覆盖、万人公交车辆保有量达到国家标准。

交通运输部门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名称,应当与当地标准地名统一,并做到同站同名。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