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凡未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组织的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会权利,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未取得工会组织授权的团体和个人,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