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与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