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在银行开设账户,对工会经费、财产实行自主管理。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也不得将工会的经费、财产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工会撤销、解散前,其经费、财产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审计,依法处分;处分后有结余的,由上级工会处置。欠缴工会经费的用人单位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工会经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