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工会适当的经费补助;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地方总工会所属的职工文化教育和疗(休)养设施,应当列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同类社会公益设施的待遇,在城市建设规划中不得任意侵占;确需易地重建的,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确保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