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地方总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审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