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少拨缴或者拖延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及时催缴,经催缴无效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