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方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

地方总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援助组织,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经济困难的职工、劳动模范以及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