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工会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协作联动,探索工会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依照有关规定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代表推举的人员担任。

乡镇、城市街道工会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地方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同级工会聘任劳动争议仲裁员,依法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