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会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检查监督的协作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