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监控。用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通报工会。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