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会应当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基层工会与用人单位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行使职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上一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厂务、事务公开制度,工会应当支持和督促本单位实行厂务、事务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