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内容。对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