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内容。

对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