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加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人员培训,推动队伍专业化建设。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民商事仲裁等相关业务培训,提升相关人员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能力。

鼓励高等学校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