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公民诚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