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推动社会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普及,加强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因心理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设立心理健康服务场所,引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情绪疏解等心理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