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推动社会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普及,加强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因心理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设立心理健康服务场所,引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情绪疏解等心理健康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