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医疗、养老、就业、住房、教育等民生政策,加强对低保、特困、重病重残、流浪乞讨、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的帮扶救助。推动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相衔接,依法及时给予当事人帮扶救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