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茶文化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茶文化资源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资源:(一)茶园、茶厂、茶仓、茶行、茶碑、茶码头、茶马古道等建筑、史迹;(二)茶树种植和茶采摘、制作、仓储、运输、饮用等技术和工具;(三)茶歌、茶诗、茶赋、茶谚语、茶对联、茶故事、茶俗等相关文献影像资料、文学艺术作品;(四)地方茶树种质资源;(五)古茶树;(六)其他需要保护的茶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