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茶文化资源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资源:

(一)茶园、茶厂、茶仓、茶行、茶碑、茶码头、茶马古道等建筑、史迹;

(二)茶树种植和茶采摘、制作、仓储、运输、饮用等技术和工具;

(三)茶歌、茶诗、茶赋、茶谚语、茶对联、茶故事、茶俗等相关文献影像资料、文学艺术作品;

(四)地方茶树种质资源;

(五)古茶树;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茶文化资源。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