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茶文化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茶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茶文化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茶文化保护相关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茶文化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