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文化保护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与茶文化相关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茶文化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