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茶文化保护中涉及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