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建立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维护和检修、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

(二)供热期前进行注水、试压、排气、试运行,并提前三日通知热用户;

(三)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四)做好供热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等保障工作,在供热期内向热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热;

(五)向社会公示供热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等,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制度,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六)保证供热主管道、分管道检测设施完好,能够及时检测供热温度;

(七)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八)公共供热设施日常维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九)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退还停止供热时间的相关费用;

(十)制定供热期事故抢修与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本行政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备案;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