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供热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方式、质量、时间、地址、面积、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供热用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