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供热期间,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以外,供热单位应当保障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内温度全天不低于二十摄氏度,并按照县(市)人民政府供热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时段、次数、时间、进水回水温度等要求保证供热。

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