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第十二条有效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落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本部门联系的单位、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工作。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由政府各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落实工作。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