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最后一年,编制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五年立法规划,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