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