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推动其贯彻实施;(二)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参与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三)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