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妇女发展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