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推动其贯彻实施;
(二)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参与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
(三)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