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查处第二十二条有效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二)查阅、复制或者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有关场所、运输工具、设备实施现场检查;(四)查封、扣押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