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相关部门查处涉嫌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案件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其他部门对案件移送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依法协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