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或者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有关场所、运输工具、设备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封、扣押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