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应燃气的;(二)向餐饮用气场所提供气液两相气瓶的;(三)直接用燃气槽车充装燃气气瓶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