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倾倒燃气残液的;
(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的;
(三)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类别的气源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